HR的九個基礎風險方法,既能幫企業(yè)規(guī)避風險,又能體現(xiàn)自己的價值。
第一,勞動合同風險防范.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,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,最高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。
第二,帶薪年假風險防范。工作滿一年,員工有五天的帶薪休假,公司不給帶薪年假,員工有權要求支付三倍工資。員工也可以向勞動監(jiān)察投訴。
第三,社保五險一金風險防范。公司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,可不交五險,員工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雙倍工資。員工提出辭職后,還可以要求經(jīng)濟補償金,經(jīng)濟補償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準,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滿六個月以上,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,需要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。
第四,加班風險防范。公司安排公休日加班,要么安排補休,要么支付雙倍工資。法定假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。
第五,工傷風險防范。如果在工地發(fā)生傷害,要保留相關證據(jù),看一下受害人跟老板是屬于雇傭關系還是合同關系?如果是雇傭關系,那么就可以直接起訴。如果是勞動關系,就要先走工傷程序。
第六,試用期風險防范。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,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,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,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第七,辭退風險防范。單位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,不能勝任為由,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,員工是可以去仲裁的,如果采取末位淘汰制,解除勞動關系,是需要有證據(jù)的。如果沒有法律依據(jù),員工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。公司以口頭勸退,屬于違法辭退公司的支付賠償金。
第八,調崗降薪風險防范。公司給員工調崗,要先看看出于什么性質,調崗是需要與員工協(xié)商的,如果協(xié)商不一。強制調崗是違法的,員工有權申請仲裁,如果無理由降薪、拖欠工資,員工可以提出辭職,公司應當結合員工的工作時間,支付對應的經(jīng)濟補償。
第九,員工辭職風險防范。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準,期限一到時候員工可以立馬走人,根本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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