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如果是一個上市公司的話,其實他做這個動作是可以的,是因為上市公司他是有交易權的嘛,但是交易權給到員工的時候,其實員工相當于是你在什么時候賣是合適的,這個完全取決于員工自己了,所以他有可能掙錢,有可能虧錢。比如說很多上市公司他上市了之后,他的期權和他的股票不可能賣的,員工的期權和高管的權不是立刻能做交易的,就不是立刻能流通的。就是很多時候這種決策權給到員工自己的時候,員工確實是覺得有很多不確定性的因素,在里邊的反彈力都比較大。正常來講勞動法要求的是說,我如果離開了,你可能要給我賠償。賠償?shù)恼5倪壿嫅摼褪莕加一嘛,除非你是非法辭退我,是我可能會管你需要2n啊,但是一定要注意沒有n加一,這個邏輯就很多人都會覺得是說我要二n加一,這個其實有的時候也是不確定的。正常邏輯,只要你是n加一都是屬于就要根據(jù)每個企業(yè)的實際情況來看,比如說我這個月的現(xiàn)金流,我就可能是有一個范圍的。
我可能就這么多,我也不希望能給員工承諾過多,那可能我分開給到員工呢,是對于企業(yè)來講不穩(wěn)定的一種方式。那我覺得員工認可也是ok的。我剛才也說了,就是雙方協(xié)商去解決這件事情。協(xié)商的邏輯就是比如說你能不能接受三個月,你要接受三個月正常的流程,我們就簽在協(xié)議里邊,我們其實是有法律效應的,所以公司也不會去說不給你這筆錢。那如果公司真的拿不出來這筆錢,那我覺得也要好好的去想一下那員工,那可能這個協(xié)議我們就簽不成了,簽不成的邏輯呢,就是去仲裁呀,那去起訴公司啊,但我覺得這個時間的周期是非常長的。所以我會是覺得如果能跟公司協(xié)商去處理這件事情,那盡量去協(xié)商處理這樣彼此大家都不浪費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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